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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1頁

 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補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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