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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報考指南

發布時間:2010-01-20 共2頁

  我國實行司考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通過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師資格,要想做律師,還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律師法》,申請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我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1、什么是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司法考試報名時間、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每年的司法考試將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舉行。
  (一)報名時間
  1.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報名將在6月初進行。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各地是否實行網上預報名,由省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并公告。
  2.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初。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不實行網上預報名地區的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戶籍在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非放寬地區或其他放寬地區報名、考試的,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二)考試時間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5日、16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3、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4、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國家司法綱》為準。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后,司法部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

  5、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補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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