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2頁
6、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司法部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的建議,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
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主要是指:分別在香港、澳門接受香港、澳門居民的報名、收取考試費用,分別在香港、澳門選擇設立考場,組織考試等具體工作。有關考試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報名人員資格的審核、考試試卷的命制和評判、考試成績的發布和考試合格標準的確定等,仍按司法部的統一安排和要求進行。在香港和澳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考試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安排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承辦。
根據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司法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和香港、澳門居民的具體情況,有關報名考試具體事項為: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經學歷認證后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學歷認證事宜,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采用適當方式集中受理報名人員的學歷認證申請,具體安排請參見該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報名時,須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和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
(二)報名地點與方式
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另行通告。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三)考試地點
在香港報名的,在香港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澳門報名的,在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在內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四)其他事項
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簡體漢字印刷,香港、澳門應試人員在填寫本人信息和答題時,可自行選擇使用繁體漢字或簡體漢字。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應試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獲取。應試人員對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可直接向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咨詢。
7、報名材料與程序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并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并填寫報名表;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8、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件:
1、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補充通知
2、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