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0 共1頁
六、案例分析(共10分)
1、我某公司向國外A商出口貨物一批。A商按時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通知并加保兌。我公司在貨物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送交B銀行議付,收妥貨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得到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銀行要求我公司將議兌的貨款退還,并建議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貨款。對此你認為我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5分)
我公司應該拒絕接受B銀行的要求。理由:按<<UCP600>>的規定,信用證一經保兌,保兌行就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保兌行付款后無追索權。因此,我公司應拒絕。
2、北京A公司與美國一家客戶洽談一筆交易,北京A公司于5月7日以電報發盤,規定在5月12日前復到有效。對方在5月10日以電報表示接受,北京A公司在14日才收到該項復電。業務員因其為逾期接受,應屬無效,未予理睬,該貨又售另一客戶。日后對方堅持合同已經成立,要北京A公司發貨。北京A公司應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