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法律責任的記憶:
(1)行政處罰:
對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先提出警告(警戒罰)、輕微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較重的限期整改(行為罰)、沒收違法所得或單處、并處較數量的罰款(財產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證照(行為罰)。
對個人警告、罰款、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如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給予拘留(人身罰)。罰款數量不需死記。
(2)刑事責任
記住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違法的罪名(重事故責任罪;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重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瞞報、謊報事故罪;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和判刑年限分幾個層次即可。
(3)民事責任
涉及較少。主要涉及工程發包、出租過程中出現事故損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虛假結果導致事故損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經濟損失等情形的連帶賠償和追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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