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1.4 了解傷亡事故的概念
1.4.1 事故分類
事故可以按其性質、傷害程度、傷害方式分為不同的種類。
1.4.1.1 按事故的性質分類
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以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沒有采取措施預防從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包括自然災害事故和技術事故。前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后者是指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無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發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屬于責任事故中,據有關部門對事故的分析,責任事故占98%以上。
1.4.1.2 按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事故大體分為輕傷、重傷、死亡。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1.4.1.3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事故可以分為: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無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1)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2)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1.4.1.4 按事故的傷害方式分類
在具體劃分事故類別時傷害方式可能出現許多具體情況,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分類:
1.著重考慮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方面的因素:例如,因觸電而發生墜落導致死亡,起因物方面的因素是觸電,因此,該事故應確定為觸電傷害。
2.一次事故中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直接原因時,應以先發的誘導性的原因作為確定事故類別的主要依據:例如,化工廠發生火災,引起了燒傷和中毒。先發的誘導性原因是著火,應定為火災。
3.突出事故的專業特性:例如,起重傷害,凡是起重作業(安裝、調試、檢修、操作等)中發生的各種傷害,包括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觸電傷害、高處墜落等,均歸為起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