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礎知識
1.1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和標準體系概況
1.1.1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1.1.1.1 憲法
憲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礎和依據,也是安全生產法規的立法基礎和依據。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此外,憲法中關于婦女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等規定,都是安全生產法規必須遵循的原則。
1.1.1.2 安全生產法律
安全生產法律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它是制定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標準及地方法規的依據。包括《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工會法》、《建筑法》等。
特別是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為一部安全生產的根本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確立了以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區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安全條件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傷社會保險等;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制度,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包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