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20 min;建筑高度超過l00m的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 min。發生火災時,正常照明電源切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電源。
1.建筑滅火器適用范圍度危險場所劃分
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撲救B類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撲救C類火災應選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撲救A、B、C類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危險場所分為嚴重危險級、中危險級、輕危險級
2.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0 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m。
3.混合氣體的初始壓力對爆炸極限的影響較復雜,在0.1~2.0 MPa的壓力下,對爆炸下限影響不大,對爆炸上限影響較大;當大于2.0 MPa時,爆炸下限變小,爆炸上限變大,爆炸范圍擴大。
4.電氣設備防爆
(1)、對于I類(F0區)場所,即炸藥、起爆藥、擊發藥、火工品貯存;黑火藥、煙火藥制造加工、貯存的場所,不應安裝電氣設備,煙火藥、黑火藥的I類危險場所采用的儀表,應選擇適應本場所的本質安全型。電氣照明采用安裝在建筑外墻壁龕燈或裝在室外的投光燈。
(2)、對于Ⅱ類(F1區)場所,即起爆藥、擊發藥、火工品制造的場所,電氣設備表面溫度不得超過允許表面溫度(有140℃、100 ℃等),且符合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規定;應采用防粉塵點火型,或塵密結構型、Ⅱ類B級隔爆型、本質安全型、增安型(僅限于燈類及控制按鈕)、。當生產設備采用電力傳動時,電動機應安裝在無危險場所,采取隔墻傳動。
(3)、對于Ⅲ類(F2區)場所,即理化分析成品試驗站,選用密封型、防水防塵型設備。
5.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谒牟粶剩翰粶驶煊霉し?、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存放粉碎好的藥物
6.壓藥與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機定員,藥物升溫不得超過20C°,機械造粒時應有防爆墻隔離和連鎖裝置等。
7.(1)、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2)、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3)、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