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實瓶庫存量不應超過2 400只。
②空、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其間距至少1.5 m以上,且有明顯標記和可靠的防傾倒措施
2. 為了防止二次放電,不論是空氣中或地下,都必須保證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與鄰近導體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任何情況下,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電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 m,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電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 m.不能滿足間距要求時應予跨接。
3. 電氣設備分類
(1)、0類。這種設備僅僅依靠基本絕緣來防止觸電。0類設備外殼上和內部的不帶電導體上都沒有接地端子。
(2)、I類。這種設備除依靠基本絕緣外,還有一個附加的安全措施。I類設備外殼上沒有接地端子,但內部有接地端子,自設備內引出帶有保護插頭的電源線。
(3)、II類。這種設備具有雙重絕緣和加強絕緣的安全防護措施。
(4)、III類。這種設備依靠超低安全電壓供電以防止觸電。
4爆炸危險物質分為以下三類:
I類;礦井甲烷;
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氣、薄霧;
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爆炸性氣體、蒸氣接最小點燃電流比和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分為ⅡA級、Ⅱ B級、ⅡC級。
爆炸性粉塵、纖維按其導電性和爆炸性分為ⅢA級和ⅢB級。
(二)、危險環境
1.氣體、蒸氣爆炸危險環境
(1)、0區。指正常運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除了裝有危險物質的封閉空間(如密閉的容器、貯油罐等內部氣體空間)、外,很少存在0區。
(2)、1區。指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預計周期性出現或偶然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
(3)、2區。指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即使出現也只可能是短時間偶然出現的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區域。
2.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環境
(1)、10區。指正常運行時連續或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
(2)、11區。指正常運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正常運行時短時間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