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3)傳送設備最常用的傳送設備有膠帶輸送機、滾軸和齒輪傳送裝置,其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有:
(1)夾鉗:肢體被夾入運動的裝置中;
(2)擦傷:肢體與運動部件接觸而被擦傷;
(3)卷人傷害:肢體絆卷到機器輪子、帶子之中;
(4)撞擊傷害:不正確的操作或者物料高空墜落造成的傷害。
1.5 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鍋爐壓力容器是廣泛用于工業生產、公用事業和人民生活的承壓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有機載熱體爐和壓力管道。我國政府將鍋爐、壓力容器、有機載熱體爐和壓力管道等定為特種設備,即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設備。為了確保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國家對其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等各環節,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
1)鍋爐及有機載熱體爐鍋爐和有機載熱體爐都是一種能量轉換設備,其功能是用燃料燃燒(或其他方式)釋放的熱能加熱給水或有機載熱體,以獲得規定參數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熱油等。鍋爐的分類方法較多,按用途可分為工業鍋爐、電站鍋爐、船舶鍋爐、機車鍋爐等;按出口工作壓力的大小可分為低壓鍋爐、中壓鍋爐、高壓鍋爐、超高壓鍋爐、亞臨界壓力鍋爐和超臨界壓力鍋爐。
2)壓力容器廣義上的壓力容器就是承受壓力的密閉容器,因此廣義上的壓力容器包括壓力鍋、各類儲罐、壓縮機、航天器、核反應罐、鍋爐和有機載熱體爐等。但為了安全管理上的便利,往往對壓力容器的范圍加以界定。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373號)中規定,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積大于或等于25L,且最高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不小于20L.MPa的容器為壓力容器。因此,狹義的壓力容器不僅不包括壓力很小、容積很小的容器,也不包括鍋爐、有機載熱體爐、核工業的一些特殊容器和軍事上的一些特殊容器。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也很多,按設計壓力的大小分為常壓容器、低壓容器、中壓容器、高壓容器和超高壓容器;根據安全監察的需要分為第一類壓力容器、第二類壓力容器和第三類壓力容器。
3)壓力管道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用于輸送介質,可能引起燃燒、爆炸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管道。壓力管道的分類方法也較多,按設計壓力的大小分為真空管道、低壓管道、中壓管道和高壓管道,從安全監察的需要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鍋爐與壓力容器的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有:鍋爐壓力容器內具有一定溫度的帶壓工作介質、承壓元件的失效、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等三類(種)。由于安全防護裝置失效或(和)承壓元件的失效,使鍋爐壓力容器內的工作介質失控,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常見的鍋爐壓力容器失效有泄漏和破裂爆炸。所謂泄漏是指工作介質從承壓元件內向外漏出或其他物質由外部進入承壓元件內部的現象。如果漏出的物質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質,不僅可以造成熱(冷)傷害,還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中毒、腐蝕或環境污染。所謂破裂爆炸是承壓元件出現裂縫、開裂或破碎現象。承壓元件最常見的破裂形式有韌性破裂、脆性破裂、疲勞破裂、腐蝕破裂和蠕變破裂等。
1.6 登高裝置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主要的登高裝置有:梯子、活梯、活動架,腳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籠、吊椅,升降工作平臺,動力工作平臺。其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有:
1)登高裝置自身結構方面的設計缺陷;
2)支撐基礎下沉或毀壞;
3)不恰當地選擇了不夠安全的作業方法;
4)懸掛系統結構失效;
5)因承載超重而使結構損壞Z
6)因安裝、檢查、維護不當而造成結構失效;
7)因為不平衡造成的結構失效;
8)所選設施的高度及臂長不能滿足要求而超限使用;
9)由于使用錯誤或者理解錯誤而造成的不穩;
10)負載爬高;
11)攀登方式不對或腳上穿著物不合適、不清潔造成跌落;
12)未經批準使用或更改作業設備;
13)與障礙物或建筑物碰撞;
14)電動、液壓系統失效;
15)運動部件卡住。
下面選擇幾種裝置說明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其他有關裝置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可查閱相關的標準規定。
1)梯子
(l)首先,考慮有沒有更加穩定的其他代用方法,要考慮:工作的性質及持續的時間,作業高度,如何才能達到這一高度,在作業高度上需要何種裝備及材料,作業的角度及立腳的空間以及梯子的類型及結構;
(2)用肉眼檢查梯子是否完好而且不滑;
(3)在高度不及5米且需要用登高設備時,由一個人檢查梯子頂部的防滑保障設施,由另一人檢查梯子底部或腿的防滑措施;
(4)要保證由梯子登上作業平臺時或者到達作業點時,其踏腳板與作業點的高度相同,而梯子應至少高過這一點1米,除非有另外的扶手;
(5)在每間隔9米時,應設有一個可供休息的立足點;
(6)梯子正確的立足角,大致是75“(相當于水平及垂直長度的比例為1:4);
(7)梯子豎框應當平衡,其上、下兩方的支持應當合適;
(8)梯子應定期檢查,除了在標志處外,不應噴漆;
(9)不能修復再使用的梯子應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