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6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重點)
(一)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的強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許可亦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6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動
根據我國憲法和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個組成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享有實施行政管理的權力。《行政許可法》授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些特定活動的權利予以批準并進行監督管理。
2.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法定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作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和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法律未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有權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二是在特殊情況下來不及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決定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2)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不得另設;沒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有權設定。
(3)省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制定行政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
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4)關于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章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禁止性規定。《行政許可法》對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設定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以及設區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規和省級政府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和方式法定
行政許可設定后,須由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具體履行行政許可職責的執行機關,它不同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其范圍較大,層級較多。既包括某些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又包括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內設的政府部門或者直屬機構,以及某些法定的社會組織。
依照法律規定和現行行政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的法定實施機關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另一類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
4.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法定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程序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被許可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許可人決定行政許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即構成程序違法,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5.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義務法定
只要依法設定從事某些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必須無條件地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必須在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從事特定活動,并接受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監督管理。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均無權非法剝奪或者增加被許可人申請或者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也不得擅自免除或者減少被許可人應盡的法定義務。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活動中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內容雖然有所不同,但是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沒有例外的。只要享有法定權利,必須承擔法定義務。許可人在行使實施行政許可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定職責,同樣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
6.違反行政許可的責任法定
實施行政許可的權責一致原則決定了法定義務與法定責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的責任主體是雙向的,包括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不論是許可人還是被許可人,只要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所謂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則設定行政許可。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6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
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