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 (重點)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除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
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
1.如期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事后收繳罰款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3項措施:一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是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一、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重點)
(一)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
1.勞動者的權利(7項權利)
一是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二是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三是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四是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五是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六是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七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4項義務)
一是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二是勞動者應當提高職業技能。三是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四是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