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的規定(無)
(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二)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多):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六、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
(一)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
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關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2)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3)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4)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5)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
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七、礦山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現行職責分工由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