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法》突破了重視事后調查處理忽視事前應急準備的舊模式,將應急救援納入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之中。
一、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了解)
第6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了解)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69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
第71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72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了解)
《安全生產法》第70條和第71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事發現場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有義務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報告,既可以逐級報告,也可以越級報告,不得耽誤。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報告和搶救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必須履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定職責。
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重點)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安全生產法》沒有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法律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即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安全生產法》第75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7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77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事故統計和公布
《安全生產法》第7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重點)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罰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9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