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七章,九十七條,主要內容有: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錯: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4、促進經濟發展。
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重點)
1.空間的適用
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3.排除適用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第3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1)安全意識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責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隱患預防在先。 (6)監督執法在先。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該條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該項制度包含四方面內容: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