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二)法律規范
規范可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
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有明顯的區別:
(1)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則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規范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于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只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
(三)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社會性
(四)法的效力 (3個方面)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
1.關于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
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于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