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使用單位8項責任
1 使用前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 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 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 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 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6 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辦理注銷。
8 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使用后30天內向監察機構登記
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提出定期檢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