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4.1.5A 高層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m^2,其它場所為0.5人 已經替換掉了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A.1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4.1.5.A.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m^2;
4.1.5.A.3 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m^2,可設置一個出口;
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說明] 新增條文。
一、近幾年,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群死群傷火災多發,為保護人身安全,減少財產損失,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做出相應規定。
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的房間如果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不利于人員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廳設置在袋形走道盡端,火災時歌舞廳疏散出口被煙火封堵,人員無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為保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人員安全疏散,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規定了這些場所的人數計算指標。美國NFPA101《生命安全規范》對這類場所人員密度指標的規定:無固定座位及較少集中使用的集會場所,如禮堂、禮拜堂、舞池、舞廳等1.54人/m^2,會議室、餐廳、宴會廳、展覽室、健身房或休息室為0.71人/m^2,人員密度指標是按該場所凈面積計算確定的。
四、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每個廳、室的出口不少于兩個的規定,是考慮到當其中一個疏散出口被煙火封堵時,人員可以通過另一個疏散出口逃生。對于建筑面積小于50m^2的廳室,面積不大,人員數量較少,疏散比較容易,所以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
五、“一個廳室”是指一個獨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建筑面積限定在200m^2是為了將火災限制在一定的區域內,減少人員傷亡。對此類場所沒有規定采用防火墻,而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場所隔開,是考慮到這類場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在構造上有一定難度,為了解決這一實際問題,又加強這類場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條規定。這類場所內的各房間之間隔墻的防火要求在本規范中已有相應規定,本條不再做規定。
六、大多數火災案例表明,人員死亡絕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煙氣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對這類場所做出了防排煙要求。
七、疏散指示標志的合理設置,對人員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國內外實際應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對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幫助人們在濃煙彌漫的情況下,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發光疏散指示標志順利疏散,避免造成傷亡事故。為此,特做本條規定。本條所指“發光疏散指示標志”包括電致發光型(如燈光型、電子顯示型等)和光致發光型(如蓄光自發光型等)。這些疏散指示標志適用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地下大空間場所,作為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使用。
4.1.5B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B.1 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4.1.5B.3 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B.4 當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4.1.5B.5 應設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