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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知識要點(17)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第五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發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施行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對煤礦企業、非煤礦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

    一、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一)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的強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

    2003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下稱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行政許可活動的專門法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行政許可的范圍和種類、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行政許可亦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6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動
    2.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法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是指哪些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及行政許可采取什么方式設定,涉及到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法定形式。這些都屬于立法行為的范疇,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

    《行政許可法》對此規定了下列4種情形: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作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和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法律未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有權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二是在特殊情況下來不及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可以決定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2)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不得另設;沒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有權設定。
    (3)省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地方政府承擔的行政管理事務紛繁復雜,所以需要賦予省級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制定行政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4)關于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章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禁止性規定。為了適當集中行政許可設定權,保證重要行政許可事項的國家設定權,規范地方行政許可權的行使,防止濫用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從兩方面對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章不得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明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一是規定某些行政許可事項,地方無權設定。地方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包括,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二是對地方有權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中有關地方保護的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地方設定的行政許可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行政許可法》對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設定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以及設區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規和省級政府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和方式法定

    行政許可設定后,須由法定的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

    依照法律規定和現行行政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的法定實施機關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另一類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

    4.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許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維護被許可人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程序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被許可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許可人決定行政許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即構成程序違法,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5.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義務法定

    申請和決定行政許可的目的是取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是否賦予被許可人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以及設定何種權利,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以法律形式單方面決定的行為,不以被許可人是否認同為前提。

    6.違反行政許可的責任法定

    實施行政許可的權責一致原則決定了法定義務與法定責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種類

    所謂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則設定行政許可。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6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種類

    《行政許可法》制定以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包括審批、審核、批準、認可、同意、登記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門、不同行政管理事項。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其性質、功能、適用條件和程序具有很大差別。為了對行政許可加以規范,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行政許可法》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根據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等5類。

    (1)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主要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2)特許。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項權利,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公共資源配置和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人等事項。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就是典型的特許。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

    (3)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控制。

    (4)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核準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核準的主要功能也是為了保障安全,沒有數量控制。

    (5)登記。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主要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量控制。

    (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和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1.空間的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在我國國家主權所及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國領土、領空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以外,領水的范圍既包括我國的內陸水域,又包括領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領海毗連區,又包括200海里海洋專屬經濟區。在我國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開發的生產活動比較多,有關中國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生產活動,應當受《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調整,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司證。

    2.時間的范圍

    依照國務院令第397號令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在對其公布施行前的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否適用的問題上,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該條規定說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其生效之前的企業,也是適用的。

    3.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人的效力范圍包括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單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所有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單位和中國人、外籍人、無國籍人,不論其是否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生產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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