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法
1、立法目的: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2、適用范圍:
時間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
3、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