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了解)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進行。
六、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1.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吊銷營業執照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的營業執照。
3.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處罰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煤礦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4.拒絕檢查、提供虛假情況和隱瞞事故隱患的處罰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現
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5.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處罰
煤礦發生事故,1)有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