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四、煤礦安全監察的基本內容(重點) 7個方面的規定: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費的提取和使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4.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5.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6.作業現場檢查和復查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2)(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作業場所有未使用 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電等違法行為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者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
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7.專用設備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