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問題。現在的安監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因為他既直接監管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又綜合兼管其他行業如交通、建設、質監、消防等。如果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做不好,有沒有資格監督別人;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誰來監督。
二是法律和政策打架。《安全生產法》第5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中央企業的子(分)公司由市級以上部門監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政策要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關閉,而依法關閉又無法可依。《安全生產法》第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而政策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大包大攬,事事牽頭,如監管學校安全,實行交通安全四長負責制,牽頭負責危化品運輸安全等等。學生安全是不是生產安全?值得疑問!
三是法制不完備。《礦山安全法》早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成了廢紙,可是遲遲不修改出臺新的版本。上級要求在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但安全標準很不完善。如液化汽站、磚瓦廠就無標準可用。同樣是危化品,液化汽站就不要求辦經營許可證,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難以對液化汽站進行監管。同樣是挖山取土、磚瓦廠就要求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打壩、修路就不要求辦證。許可證辦法規定市縣安監部門對取得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而未取得許可證的企業由誰來監督未做規定。執法文書不科學,行政處罰告知書沒有法定時限。
四是責權不對等。在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層層都簽責任書,但鄉鎮、村組并無行政執法權,對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無能為力。各鄉鎮都成立了安全生產監管站,而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授予他行政執法權,這樣的機構究竟能起什么作用是個未知數。
五是監管力量不足。我縣面積3776平方公里,人口13萬,而縣消防大隊只有2名工作人員。有省道1條,56.5公里,縣鄉道13條,383.43公里,村道67條,594.7公里,機動車6500臺,只有交警10名。安全生產檢查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安監部門人手少,缺乏專業知識,難以承擔繁重的檢查任務,以危化品監管為例,危化品種類成千上萬,特性各不相同,安監部門幾個工作人員要掌握這么多的危化品知識是不可能的。
六是控制指標年年下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車輛的大量增長,生產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都會隨之上升,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我們的控制指標年年下降,缺乏科學依據。控制指標年年下降,必然導致瞞報事故。無論是死亡人數超標還是瞞報事故,都沒有好下場 .如果控制指標年年下降,有一天就會變成零。安全生產工作將如何搞?
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調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改為純粹監督的安全生產監察部門。把管理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職能分離出去。
二、對《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規進行修改,使國家政策與法律協調一致。讓各級組織的職權與責任相對等。例如《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應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規定,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應修改為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或委托下級有關機關決定。法規應當受予鄉鎮安全生產監管站一定的行政執法權。
三、解釋法律,規范法律文書。對一些原則性的條文作一些解釋,便于在工作實踐中落實。如《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這里邊的無證照單位如何對待,應該做出解釋。完善執法文書,使它更科學,更嚴密,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加強安全監管力量。一是增加交警、消防等部門的編制,使其人員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二是成立安全生產檢查中介機構,讓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從事安全生產檢查任務并承擔責任。安監部門不再直接檢查,而是對中介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控制。
五、控制指標應當相對穩定。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各項指標都不能憑主觀愿望而定,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只有符合客觀規律、可望又可及的指標才是有價值的指標。指標定的高實現不了,只能自欺欺人。指標定的科學合理,工作起來既有壓力又有動力,工作就出成績。控制指標應當保持三年不變,然后根據形勢的變化,在下一個三年作出科學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