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簡易程序
當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1)調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
(2)審查和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a.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b.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依照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