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一)煤礦安全監察員資格條件
煤礦安全監察員是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設煤礦安全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并經考試錄用。2000年12月2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員任職的5項條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任命:
(1)熱愛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
(2)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業務,具有煤礦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4)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工作經歷和年齡要求。
(5)身體健康,適應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需要。
(二)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4)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5)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有權立即責令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6)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