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安全生產法》不但賦予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定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從業人員依法享有權利,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
(1)遵章守紀、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從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確保安全的具體規范和依據。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際上就是依法進行安全生產。事實表明,從業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權依照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從業人員遵章守規的情況。對這些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并服從管理。依照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人身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勞動防護用品,以避免或者減輕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但實踐中由于一些從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認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沒有必要,往往不按規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由此引發的人身傷害時有發生,造成不必要的傷亡。比如煤礦礦工下井作業時必須佩戴礦燈用于照明,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佩戴安全帶以防墜落,等等。另外,有的從業人員雖然佩戴利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但由于不會或者沒有正確使用而發生人身傷害。因此,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這是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承擔法律責任。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不同行業、不同生產經營單位、不同工作崗位和不同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具有不同的安全技術特性和要求。隨著生產經營領域的不斷擴大和高新安全技術裝備的大量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可靠性。特別是從事礦山、建筑、危險物品生產作業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術裝備的從業人員,更需要具有系統的安全知識,熟練的安全生產技能,以及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突發事故的預防、處理能力和經驗。要適應生產經營活動對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能力的需要,必須對新招聘、轉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業務培訓。許多國有和大型企業一般比較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比較高。但是許多非國有和中小企業不重視、不搞安全培訓,企業的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其中部分從業人員不具備應有的安全素質,因此違章違規操作,釀成事故的事例比比皆是。為不明確從業人員接受培訓、提高安全素質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訪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直接進行生產經營作業,他們是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當事人。許多生產安全事故是由于從業人員在作業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沒有及時報告,以致延誤了采取措施進行緊急處理的時機而導致。如果從業人員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時有效地處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的損失。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報告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