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
1.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采集者退散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2.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
普通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特殊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往往比普通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3.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