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產法》的制定,是由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水平決定的。在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進程不斷加快。《安全生產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2.《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對象
《安全生產法》是一部調整安全生產方面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就是法律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是指各行各業的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之間,在從事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活動中所發生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關系。安全生產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其中基本的社會關系有以下5種:
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人員,在履行法定職權時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和從業人員之間所發生的監督管理關系。
②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的協調、指導和監督關系。這是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平行的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依照法定職權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時所發生的橫向的協同關系。
③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者與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關系。采集者退散
④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及其與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關系。
⑤涉外安全生產管理關系。
3.《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5項)
①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
②預防為主的原則;
③權責一致的原則;
④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⑤依法從重處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