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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筆記14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事故調查工作的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中關于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規定:

  第十六條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第十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

  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第十九條 特大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注:根據新的政府機構職能,目前特大事故調查組通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工會等組成。

  四、《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有關工作的通知》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5年4月20日發布了《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32號)。文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強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或國務院領導有明確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調查。事故調查的有關事項仍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報請國務院審批,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結案通知。

  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一次死亡 10~29人的特大事故。事故調查結束后,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向安全監管總局匯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聽取安全監管總局意見后,將事故調查報告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煤礦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仍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由國家煤礦安監局批復。

  (二)加強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凡發生社會影響較大、涉險人數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未遂事故(包括民航發生的飛行征候),以及媒體向社會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應及時將未遂事故的有關情況、處置情況、調查結論及防范措施等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未遂事故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安全監管總局主管業務司及調度中心或國家煤礦安監局將跟蹤了解有關情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監察等有關部門采取定期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尤其是對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予以糾正。同時,要將檢查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問題嚴重和責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實的,要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事故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的,要及時將事故信息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將事故信息報送國務院的,請同時抄送安全監管總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由安全監管總局提出處理意見,并按程序上報。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安全監管總局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并將落實過程中的重要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披露與報道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事故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明確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的未遂事故的有關信息和情況,由安全監管總局商有關部門在中央新聞媒體上予以披露、報道與曝光。一次死亡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的有關信息及情況,由省級以下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有關部門在當地相關新聞媒體上予以披露、報道與曝光。

  (六)建立并不斷完善事故通報制度

  對特別重大事故、典型的特大事故和一個月內在一個省(區、市)發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安全監管總局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全國,并在中央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發出督辦函,督促其加強本行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控制事故發生。凡中央企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除通報發生事故的中央企業外,要向國務院負責安全監管的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出資人機構發出督辦函,督促其加強安全監管,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安全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也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及時對相關事故予以通報,督促各有關方面和單位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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