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16 共1頁
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現行職責分工由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小結:本講通過對《礦山安全法》講解,要求大家了解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及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重點掌握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以及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