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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考點-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12-11-16 共1頁

  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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