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乘客在電梯轎廂被困時的解救程序:
(一)到達現場的救援專業人員應當先判別電梯轎廂所處的位置再實施救援。
(二)電梯轎廂高于或低于樓面超過0.5米時,應當先執行盤車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實施救援:
1.確定電梯轎廂所在位置;
2.關閉電梯總電源;
3.用緊急開鎖鑰匙打開電梯廳門、轎廂門;
4.疏導乘客離開轎廂,防止乘客跌傷;
5.重新將電梯廳門、轎廂門關好;
6.在電梯出入口處設置禁用電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善后處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傷,應當按事故報告程序進行緊急事故報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調查電梯故障原因,協助做好相關的取證工作。
(三)如屬電梯故障所致,應當督促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盡快檢查并修復。
(四)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故障及事故情況匯報資料。
第四章 緊急狀態時對電梯的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時,應當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
(二)按動有消防功能電梯的消防按鈕,使消防電梯進入消防運行狀態,以供消防人員使用;對于無消防功能的電梯,應當立即將電梯直駛至首層并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于火災尚未蔓延的樓層。在乘客離開電梯轎廂后,將電梯置于停止運行狀態,用手關閉電梯轎廂廳門、轎門,切斷電梯總電源。
(三)井道內或電梯轎廂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停梯疏導乘客撤離,切斷電源,用滅火器滅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電梯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將其余尚未發生火災的電梯停于遠離火災蔓延區,或交給消防人員用以滅火使用。
(五)相鄰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也應停梯,以避免因火災停電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條 應對地震的應急措施:
(一)已發布地震預報的,應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緊急處理措施,決定電梯是否停止,何時停止。
(二)震前沒有發出臨震預報而突然發生震級和強度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應當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離開電梯轎廂。
(三)地震后應當由專業人員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正常后方可恢復使用。
第十五條 發生濕水時,在對建筑設施及時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時,應當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當將電梯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電梯轎廂進水。
(二)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較多,應當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三)對濕水電梯應當進行除濕處理。確認濕水消除,并經試梯無異常后,方可恢復使用。
(四)電梯恢復使用后,要詳細填寫濕水檢查報告,對濕水原因、處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記錄清楚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