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的依據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規的概念、消防法規的效力
(一)消防法規的概念
廣義的消防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狹義的消防法規指國務院或者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規的效力
消防法規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消防法規在什么空間、什么時間及對什么人有法律效力。準確掌握各種消防法規的效力,是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熟練地運用消防法規和執法辦案的關鍵,也是單位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礎。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消防法規在陸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間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規的立法部門的級別、屬地管理原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范圍等來確定。
2.時間效力
時間效力是指消防法規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規公布施行之日。對于失效日來說,通常新法生效日即為舊法的失效日,或者國家明令廢除某項法規并規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規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法規的問題。如果適用則認為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認為無溯及力。我國的消防法規通常規定無溯及力。
3.對人的效力
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適用于什么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常消防法規對我國境內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規定:“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條例》的第2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和第55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內容,就是規定了《北京市消防條例》這一地方性消防法規的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