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與消防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針政策、組織機構、職責權限、活動原則和監督程序等,用以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消防關系的行為規范?,F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實施。它對我國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針、原則、制度和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消防監督,以及獎懲辦法作出了法律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刑法》的決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與消防監督管理有關的罪名有:
(1)第114條規定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條規定的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5)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6)第139條規定的“消防責任事故罪”;
(7)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8)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 .
(9)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規定了8項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4)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7)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違反第(1)―(4)項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違反第(5)―(8)項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條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20條中“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等相應的條款,也是消防監督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