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安全評價,是以實現系統安全為目的,運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系統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辯識與分析,判斷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25條指出:“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作為預測、預防事故重要手段的安全評價,在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文,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的設施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價。
設計之前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將作為初步設計編制勞動安全專篇的依據,從而有效地提高安全設計的質量和投產后的安全可靠程度,以幫助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投產時的安全驗收評價將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對設備、設施和系統進行符合性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的結果將作為安全設施驗收的依據,其目的是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系統運轉階段的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以及對系統運轉過程中的某一設備、某一部分或某一環節進行檢驗、測試、分析、實驗等確定其安全狀況的專項安全評價,分別客觀地反映對企業整體或某一部分的安全水平,就其運轉現狀與現行法律法規之間的符合性做出結論。
因此,無論是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還是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在提出安全措施和做出結論時,最基本的依據都是現行的法律法規,最基本的目的都是為了使企業能夠符合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
(安全評價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