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爆破
爆破事故的事故樹分析見圖5.3.2
(1)求最小割集:
事故樹結構函數如下:
T=A1+A2+A3
=x1+x2+x3+x4+x5+x6+x8+x9+x10+x7
從而得出10個最小割集為:
K1={ x1},K2={ x2},K3={ x3},K4={ x4},K5={ x5},K6={ x6},K7={ x7},K8={ x8},K9={ x9},K10={ x10}
(2)求最小徑集:
T´=A1´A2´A3´
=x1´x2´x3´x4´x5´x6´x8´x9´x10´x7´
從而得出1個最小徑集為:
P={ x1,x2,x3,x4,x5,x6,x7,x8,x9,x10 }
(3)結構重要度分析:
每個基本事件都可能導致頂上事件的發生,因此,它們都是等效的。
各基本事件結構重要順序為:
IΦ(1)= IΦ(2)=IΦ(3)=IΦ(4)=IΦ(5)=IΦ(6)=IΦ(7)IΦ(8)=IΦ(9)=IΦ(10)
該采石場使用人工鑿巖,硝銨炸藥,導火索點火法,進行單(多)孔爆破。爆破作業時,設置有警戒線,場內其他人員及設備撤離現場,警戒線位置設有崗哨。
礦山爆破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爆破事故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從事爆破器材加工、運輸、儲存及現場作業中發生事故;二是伴隨炸藥爆炸時所產生的有害效應(地震波、空氣沖擊波、飛石等)引起事故。
1)我國大多數小型礦山,普遍采用導火索、火雷管起爆法,由于該種方法的缺陷及作業人員的違章操作等因素造成的爆破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因導火索、火雷管起爆時發生的爆破事故占礦山爆破事故總數的三分之一。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導火索受潮引起拒爆或遲爆事故;
(2)導火索速燃引起早爆事故;
(3)導火索藥心局部過細或不連續引起遲爆事故等。
2)采用火雷管起爆方法、非電導爆管起爆方法,還是電雷管起爆方法,都會發生因起爆系統或起爆材料本身或人為因素而造成局部或個別炮孔發生拒爆或爆炸不完全,若處理不當,就會發生爆破事故。如打殘眼引起爆炸事故或處理盲炮不當引起爆破事故。
3)在露天爆破作業時,個別土塊可能飛散很遠,常常造成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礦山爆破事故的統計,露天爆破飛石傷人事故占整個爆破事故的27%。個別飛石的飛散距離與爆破方法、爆破參數、堵塞長度和堵塞質量、地形、地質構造(如節理、裂隙和軟夾層等等)、氣象條件以及警戒信號有關。如警戒不明、信號不明確、安全距離不夠造成的爆破傷人事故,爆破時,若警戒不明、信號不明確,無關人員誤入爆區而造成傷亡事故。另外,因設計計算的安全距離不夠,設置的警戒范圍過小或人員所在位置的安全距離不夠而造成爆破傷人事故。
爆破違章作業、不了解炸藥的性能,也是引起爆破事故的原因之一,我國小型礦山爆破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爆破技術和安全技術知識缺乏,尤其是安全教育不足,非國有礦山爆破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素質低,操作過程中自覺不自覺地違反有關安全規程,一旦發生事故 ,也不會妥當處理和自救。
該采石場爆破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做到持證上崗,但個別爆破員操作證到期未復審;爆破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進行作業,裝藥前先檢查炸材質量,無質量問題,則裝藥起爆;起爆時,設置警戒線和起爆信號,該礦為了安全生產,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在生產過程中強化管理,把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落實到每個人。爆破作業是礦山安全重點監控的對象。
爆破作業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事故,建議在爆破作業中嚴加管理,不能松懈,經常組織學習《爆破安全規程》,爆破后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做好原始記錄,并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