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患者臨床癥狀,必要的病理化學檢查,并全面觀察患者的職業史及其勞動生活條件等。患者臨床癥狀雖與某種職業病相似,如果致病原因與職業條件無關,不能列為職業病。如甲職工時常頭暈臨床癥狀與苯中毒十分相似,經診斷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但是該職工所在的工作環境根本不存在接觸苯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甲職工所患的這種病,不能認定為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鑒定分為兩級: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