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2.2.10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2.2.11 毒理學資料;
2.2.12 生態學資料;
2.2.13 廢棄處置;
2.2.14 運輸信息;
2.2.15 法規信息;
2.2.16 其他信息等。
編寫時不能隨意刪除或合并,其順序不可隨意變更。數字資料要準確可靠,系統全面,被選用的參考資料必須有權威性。溶解乙炔企業在向用戶提供瓶裝溶解乙炔產品時,必須同時提供該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3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采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其內容和編寫要求由國家標準GB15258- 199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規定:
2.3.1 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組分標識(包括危險性標志圖案);
2.3.2 警示詞;
2.3.3 危險性概述;
2.3.4 安全措施;
2.3.5 滅火;
2.3.6 批號;
2.3.7 提示參閱MSDS;
2.3.8 企業信息;
2.3.9 應急咨詢電話。
編寫印制時,危險性標志的顏色應按國家標準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規定執行,正文采用黑白色,其中警示詞采用黑底白字。溶解乙炔的警示詞為“危險”。溶解乙炔企業向用 戶提供瓶裝溶解乙炔時,標簽使用方法一般采用膠紙粘貼。空瓶返回時若缺損應及時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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