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規定,溶解乙炔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專項安全評價,而危險化學品以國家標準公布為準,根據國家標準GB1228-1990《危險貨物品名表》,溶于介質的乙炔,即溶解乙炔被列入第2.1類易燃氣體。因此,溶解乙炔企業必須按規定,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將成為溶解乙炔企業實施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礎。為了配合溶解乙炔企業做好安全評價工作,本文將簡要介紹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安全評價資料模式,并對溶解乙炔危險性進行評估分析,同時提出相應安全防范對策措施。
1 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
為了使安全評價工作順利展開,溶解乙炔企業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必須了解安全評價的基本知識。
1.1 安全評價及其目的
安全評價,也稱為危險評價,它是對系統存在的危險性進行定
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統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程度的評價,通過評價尋求最少的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安全評價也就是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安全評價的目的是:系統地從規劃、設計、制造、運行等過程中考慮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問題,找出生產過程中潛在危險因素,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對潛在事故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求出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評價裝置設計是否使收益與危險達到最優組合;在裝置試驗、使用前或制安完成時,對可能的危險進行評價,以便考核已判定的危險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應的可接受水平,為所提出的消除危險或將危險減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費用和時間提供決策支持;評價裝置或生產的安全性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實現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
1.2 溶解乙炔過程安全評價
通過對溶解乙炔的危害辨識,辯識出存在的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更應按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對比確定;進行風險評價,評價風險程度大小,是否可接受;制定相應控制措施,降低風險程度,使之達到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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