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二、企業在安全評價中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選擇
安全評價是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或新建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為此,企業作為推進安全評比工作的主體,在選擇安全評比機構時,應該做到:
1.根據非煤礦山企業需要進行安全評價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重要性,選擇符合被評價項目性質和規模的、具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
2.選擇的安全評比機構,應該具有專業齊全、安全評比資格人員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等特征,在企業所在的非煤礦山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
3.在鑒定安全評價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評比所處的階段、范圍、完成時間和數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
4.通過對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安全評價,要求安全評價機構找出非煤礦山企業存在的危險源,特別是主要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同時,要求分析這些主要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危害程度,并且提出切實有效的安全對策措施;
5.提交既符合非煤礦山企業實際情況,又符合《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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