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自1879年法國里昂一家劇院發生第一起觸電死亡事故以來,人們對電擊和安全電流的研究已有百年的歷史。雖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人們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檢查措施,但也只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因為人們的一時疏忽大意,或客觀上電氣絕緣性能的降低導致漏電,以及架空線路發生斷線等意外情況,仍然會造成觸電事故。因此,有必要對觸電的方式、防止觸電的措施及觸電后現場緊急救護有了大體的認識與了解。
一、 電流對人體的傷害及影響因素
當人體觸及帶電體時,電流通過人體,使部分或整個身體遭到電的刺激和傷害,引起電傷和電擊。電傷是指人體的外部受到電的損傷,如電弧灼傷、電烙印等。當人體處于高壓設備附近,而距離小于或等于放電距離時,在人與帶電的高壓設備之間就會發生電弧放電,人體在高達3000℃,甚至更高的電弧溫度和電流的熱、化學效應作用下,將會引起嚴重的甚至可以死亡的電弧灼傷。電擊則指人體的內部器官受到傷害,如電流作用于人體的神經中樞,使心臟和呼吸系統機能的正常工作受到破壞,發生抽搐和痙攣,失去知覺等現象,也可能使呼吸器官和血液循環器官的活動停止或大大減弱,而形成所謂假死。此時,若不及時采用人工呼吸和其他醫療方法救護,人將不能復生。
人觸電時的受害程度與作用于人體的電壓、人體的電阻、通過人體的電流值、電流的頻率、電流通過的時間、電流在人體中流通的途徑以及人的體質情況等因素有關,而電流值則是危害人體的直接因素。
二、 安全電流與安全電壓
1、 安全電流
為了確保人身安全,一般以人觸電后人體未產生有害的生理效應作為安全的基準。因此,通過人體一般無有害生理效應的電流值,即稱為安全電流。安全電流又可發為容許安全電流和持續安全電流。當人體觸電,通過人體的電流值不大于擺脫電流的電流值稱為容許安全電流,50~60Hz交流規定10mA(礦業等類的作業則規定6mA),直流規定50mA為容許安全電流;當人發生觸電,通過人體的電流大于擺脫電流且與相應的持續通電時間對應的電流值稱為持續安全電流。交流持續安全電流值與持續通電時間的關系為:
Iac=10+10/t(0.03秒<=t<=10秒)
T──持續通電時間 秒
2、 安全電壓
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人體接觸到一定電壓的帶電體后,其各部分不發生任何損害,該電壓秒稱為安全電壓。
安全電壓是以人體允許通過的電流與人體電阻的乘積來表示的。通常,低于40V的對地電壓可視為安全電壓。國際電工委員會規定接觸電壓的限定值為50V,并規定在25V以下時,不需考慮防止電擊的安全措施。我國規定的安全電壓等級有:42V、36V、24V、12V、6V、額定值五個等級,目前采用安全電壓以36V和12V較多。發電廠生產場所及變電站等處使用的行燈一般為36V,在比較危險的地方或工作地點狹窄、周圍有大面積接地體、環境濕熱場場所,如電纜溝、煤斗油箱等地,所用行燈的電壓不準超過12V。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認為這些電壓就是絕對安全的,如果人體在汗濕、皮膚破裂等情況不長時間觸及電源,也可能發生電擊傷害。
三、 人體觸電方式
人體觸電的基本方式有單相觸電、兩相觸電、跨步電壓觸電、接觸電壓觸電。此外,還有人體接近高壓電和雷擊觸電等。
關于安全評價師的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