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采礦,必須按采礦設計和作業規程進行。
2.每個采場都要有兩個出口,并上下相連通。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并設梯子。
3.在上下相鄰的兩個中段,沿傾斜上下對應布置的采場使用空場法、留礦法回采時,禁止同時回采,只有上部礦房結束后,方準回采下面采場。
4.采用全面采礦法時,回采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5.采用橫撐支柱采礦法時,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強度。要搭好平臺后才準進行鑿巖作業。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場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米。
6.礦柱必須合理地回收。設計回采礦房時,必須同時設計回采礦柱。本中段回采礦房結束后,應及時回采上一中段的礦柱。
7.回采過程中,必須保證礦柱的穩定性及運輸、通風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許在礦柱內掘進有損其穩定性的井巷。回采礦房至礦柱附近時,應嚴格控制鑿巖質量和一次爆破炸藥量,技術人員要及時給出回采界限,嚴禁超采超挖。
8.地壓活動頻繁、強度大的礦井,應有專管地壓的人員。地壓人員日常對全礦各地段進行監察,發現險情(如支護歪斜、破損、頂板和兩幫開裂等),應及時報告,通知有關人員,并分析原因,進行處理。個別地壓活動頻繁、頂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場,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每班進行檢查,指導鑿巖方式,避免發生大冒落。發現冒落預兆,應立即撤出全部人員。
9.采空區應及時處理。視采空區體積及潛在危險大小采取不同的處理辦法。體積大,一旦塌落會造成下部整個采場或整個礦井毀滅性災害的,應采用充填法或及時有效地采用強制崩落的方法處理。體積不大,或遠離主要礦體的孤立采空區,可采用密閉方法處理。密閉墻的強度應滿足抵御塌落時所產生的沖擊波的沖擊。
10.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放礦時,放礦工應和采場運搬工取得聯系,防止其同時往溜井倒礦,礦石流沖出傷人。
11.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
12.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嚴禁人員進入懸拱或立槽下方進行處理。
13.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準作業。
14.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時,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二)淺孔留礦法的安全規定
1.在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擴完后并充滿礦石;
2.每個漏斗都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上部要停止作業,消除懸空后方準繼續作業;
3.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區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4.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內,如果機械化鑿巖臺車打眼,其高度可視機械要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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