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七、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發證機關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考核,應按要求及時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八、考核應建立考核組,考核組由三名以上人員組成,考核人員中應有相關專業(行業)的技術專家。考核人員與被考核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考核人員應當對每次考核的內容、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
九、參與考核的公務人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嚴禁向被考核機構索要錢物或為親友謀取私利,不準參加可能影響考核的宴請及考核對象支付的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不準參與被考核機構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賭博。
十、安全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暫停資質、資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資質、資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十一、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一)未按時、如實上報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業績的;
(二)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三)安全評價人員發生變化,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安全評價機構變更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不講職業道德,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的。
十二、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資質,并限期改正,整改時間不超過60日。
(一)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屬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過程控制程序編制安全評價報告的;
(三)檔案資料管理達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務成本,擾亂市場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安全評價報告未達到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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