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和促進港口安全生產,規范港口建設工程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的安全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沿海與內河港口(不包括漁港、軍港)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港口安全評價是以實現港口建設項目和港口生產系統的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港口建設項目和生產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辯識與分析,判斷建設項目、生產系統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為制定港口建設與生產的安全對策措施以及進行安全生產監察提供科學依據。安全評價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以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現狀評價、專項安全評價。
第四條 港口建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選擇熟悉港口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及裝卸工藝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評價項目,逐步建立招投標機制,鼓勵評價機構間的公平競爭,促進評價工作的良性發展。
第五條 從事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核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資質類別應符合評價項目要求,業務范圍包括港口業,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港口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國家規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都應進行安全預評價;對客運碼頭、石油化工碼頭及罐(庫)區、散糧筒倉碼頭及筒倉、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設計方案以及類比工程進行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港口建設單位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全面責任,在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評價應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技術責任,應遵守和落實國家及行業現行的安全標準、技術規范,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預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同時編制安全專篇。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大型港口建設項目、客運碼頭、石油化工碼頭及罐(庫)區、散糧筒倉碼頭及筒倉、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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