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3、生產條件評價的前提條件
3.1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2新設立的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3.3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應持有土地使用證。
3.4租用場所、設施的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應持有租賃合同。
3.5生產壓力容器的企業,應持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4、生產條件評價的基本內容
4.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具備的生產條件
4.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具備的基本條件。
4.3《關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規定的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基本條件。
5、生產條件評價程序
5.1前期準備工作
5.1.1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委托書,索取本導則第3章所列被評價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租賃合同和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1.2與被評價單位簽定評價合同。
5.1.3組建評價組,了解被評價單位的情況,收集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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