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本導則是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和《關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為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促進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而制定的。
本導則的附錄A、B、C是規范性的附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
生產條件評價導則(試行)
1、范圍
本導則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的前提條件、程序、內容和要求。
本導則適用于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的評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在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導則,同時,鼓勵根據本導則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7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關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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