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5.2.2 防火、防爆對策措施
5.2.2.1防火、防爆對策措施的原則
1)防止可燃可爆系統的形成
(1)取代或控制用量
(2)加強密閉
(3)通風排氣
(4)惰性化
在以下幾種場合常使用惰性化。
①易燃固體的粉碎、研磨、混合、篩分以及粉狀物料的氣流輸送;
②可燃氣體混合物的生產和處理過程;
③易燃液體的輸送和裝卸作業;
④開工、檢修前的處理作業等。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為預防火災及爆炸災害,對點火源進行控制是消除燃燒三要素同時存在的一個重要措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撞擊、絕熱壓縮、化學反應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雷擊和光熱射線等。
(1)明火和高溫表面
對于易燃液體的加熱應盡量避免采用明火。在使用油浴加熱時,要有防止油蒸氣起火的措施。在積存有可燃氣體、蒸氣的管溝、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沒有消除危險之前,不能有明火作業。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必須進行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制度進行。高溫物料的輸送管線不應與可燃物、可燃建筑構件等接觸;對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維修動火前必須進行清洗、掃線、置換。此外,對附近的地面、陰溝也要用水沖洗。明火與有火災及爆炸危險的廠房和倉庫等相鄰時,應保證足夠的安全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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