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三章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六)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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