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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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第10號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發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在制定具體的發放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按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考慮各方面的綜合或聯合作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現狀評價應從“人-機-物-料-法-環”的角度考慮,可以較為全面系統地把生產企業的整體特點反映出來,不能有遺漏,生產企業是一個大系統,將圍繞生產企業主要關聯的系統分解為:人力與管理單元、設備與設施單元、物料與材料單元、方法與工藝單元、環境與場所單元。
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人力與管理綜合安全檢查表(人)
1.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安全管理制度
3.操作規程建立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編制各崗位安全操作法或規程。
4.安全生產投入與工傷保險
1)安全生產投入
2)工傷保險(工傷社會保險、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5.應急救援
1)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檢查
2)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計劃檢查
3)應急救援器材檢查
4)通訊、報警裝置檢查
5)消防隊管理和建制檢查
6.培訓教育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
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建立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保證
4)培訓教育的對象、培訓內容
7.職業危害安全性檢查
8.事故管理
1)搶險與救護
2)事故報告程序
3)調查和處理
9.安全檢查與整改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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