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除環保、消防行政部門管理的范疇外,主要考慮風向和建設項目與周邊區域(特別是周邊生活區、旅游風景區、文物保護區、航空港和重要通訊、輸變電設施和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核電廠、劇毒化學品生產廠等)在危險、危害性方面相互影響的程度,采取位置調整、按國家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等對策措施。
2.1.2 廠區平面布置
在滿足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環保要求的同時,主要從風向、安全(防火)距離、交通運輸安全和各類作業、物料的危險、危害性出發,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對策措施。
1)功能分區
將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含動力區、貯運區等)、管理區和生活區按功能相對集中分別布置。
2)廠內運輸和裝卸
廠內運輸和裝卸包括廠內鐵路、道路、輸送機通廊和碼頭等運輸和裝卸(含危險品的運輸、裝卸)。應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和消防的需要,選用適當運輸和運輸銜接方式,合理組織車流、物流、人流(保持運輸暢通、物流順暢且運距最短、經濟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運輸、道路與鐵路平交和人車混流等),為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應從設計上對廠內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寬度、坡度、轉彎(曲線)半徑、凈空高度、安全界線及安全視線、建筑物與道路間距和裝卸(特別是危險品裝卸)場所、堆揚(倉庫)布局等方面采取對策措施。
依據行業、專業標準(如化工企業、煉油廠、工業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規定的要求,應采取其他運輸、裝卸對策措施。
根據滿足工藝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險、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響的原則,布置廠房內的生產裝置、物料存放區和必要的運輸、操作、安全、檢修通道。(轉載請注明:來自中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網 )
3)危險設施/處理有害物質設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發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介質(氣體、液體、粉塵等)的生產、貯存和裝卸設施(包括鍋爐房、污水處理設施等)、有害廢棄物堆場等的布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應遠離管理區、生活區、中央實(化)驗室、儀表修理間,盡可能露天、半封閉布置。
(2)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關設施應布置在地勢平坦、自然通風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窩風低洼地段。
(3)劇毒物品的有關設施還應布置在遠離人員集中場所的單獨地段內,宜以圍墻與其他設施隔開。
(4)腐蝕性物質的有關設施應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的下游。
(5)易燃易爆區應與廠內外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鐵路、道路干線和產生明火地點保持安全距離;易燃易爆物質倉儲、裝卸區宜布置在廠區邊緣,可能泄漏、散發液化石油氣及相對密度大于0.7(空氣=1)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裝置不宜毗鄰生產控制室、變配電所布置;油、氣貯罐宜低位布置。
(6)輻射源(裝置)應設在僻靜的區域,與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人流密集區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離。
4)強噪聲源、振動源的布置
(1)主要噪聲源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8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等的要求。
(2)強振動源(包括鍛錘、空壓機、壓縮機、振動落沙機、重型沖壓設備等生產裝置、發動機實驗臺和火車、重型汽車道路等)應與管理、生活區和對其敏感的作業區(如實驗室、超精加工、精密儀器等)之間,按功能需要和精密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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